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等相关规定,将林州市鑫鼎汽配有限公司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全文予以公示,以接受公众的监督。
一、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林州市鑫鼎汽配有限公司改建项目安阳市林州市任村镇桑耳庄村北,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本项目属于黑色金属铸造C3391。经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本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项目工艺、产品及所有设备未列入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项目满足《工信部公告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促铸造业转型升级》(2013年第26号)的准入要求,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已在林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代码为2018-410581-36-03-062299。 2、项目选址可行性分析 (1)本项目位于安阳市林州市任村镇桑耳庄村北,项目占地40000平方米,根据林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项目占地为建设用地,符合任村镇整体规划,本项目选址可行。 (2)该项目附近无水源地。故该项目的选址能够满足水源地保护要求。 (3)项目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污染物均能够得到合理地处理和处置,对环境不会产生大的影响。项目距离居民区较远,大气卫生防护距离内无敏感点。 综上所述,该项目选址可行。 3、其营运期对环境的影响 (1)废水 废水主要为职工的生活污水,职工人数与原有人数一致,生活污水不增加。 (2)废气 浇铸、落砂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袋式除尘器+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有机废气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能满足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内汽车制造企业有机废气排放口排放限值: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50mg/m3及《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汽车制造与维修行业排放限值: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50mg/m3,15米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5kg/h,达标排放。 砂处理生产线、打磨产生的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达标排放。 制芯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袋式除尘器+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有机废气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能满足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的相应排放限值。 制芯产生的废气经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有机废气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能够满足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内汽车制造企业有机废气排放口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50mg/m3及《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汽车制造与维修行业排放限值: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50mg/m3,15米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5kg/h,达标排放。 (3)噪声 噪声主要来源于浇铸线、造型机等生产设备和各类风机等设备,噪声源强在80-90dB(A),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多种降噪措施,经预测,预计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的要求,达标排放,企业距离最近的环境敏感点东上坪村约410m。企业厂界噪声经距离衰减后,对敏感点声环境影响不大。 (4)固体废物 本项目除尘灰、机加工边角料、废漆桶(水性漆)等均属一般固废,其中边角料全部回收用于回炉,除尘灰,打磨粉尘用于铺路、建材综合利用,废漆桶(水性漆)返回生产厂家回用。 废切削液、废机油、废弃容器(切削液、机油等废弃包装桶)、废活性炭、废UV灯管含油抹布属危险废物,在危险废物贮存间规范暂存,废弃容器(切削液、机油等废弃包装桶)由厂家回收,废切削液、废机油、废活性炭、废UV灯管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含油抹布混入垃圾集中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集中由环卫工人拉走进行卫生填埋,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本项目生产固废、生活垃圾均能得到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4、总量控制 本项目废气排放中无SO2、NOX总量控制因子,省废水全部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收集后排入化粪池定期清掏,故本项目新增SO2、NOX、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均为0。 二、环评要求 (1)严格落实环评提出的污染物防治措施并保证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以保证排放的污染物稳定达标。 (2)产生粉尘的作业区视情况采取地面洒水、喷水雾等降尘措施。 (3)本次评价不涉及辐射类设备,企业所建设辐射类生产设施应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另行评价。 (4 )企业应加强对职工安全管理,按照《铸造防尘技术规程》的规定设计厂房及通风设施,为一线操作员工配置防尘口罩、耳塞等防护器具,并制定严格的管理规定,以减少铸造生产对职工健康影响 。 三、环评总结论 评价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合理,在采取环评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下,对周围地区环境影响不大。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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